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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況下,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即可予以處分。但共有人之間,就處分權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公司法中的特別決議: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需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記憶口訣:增減資、合分散】
3、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需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上市公司在1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5、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 需的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希望對您能夠有幫助。祝您學習愉快!
豆豆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