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同學:
你好!你的問題已收到,仔細研究后,幫助你解答如下:
對于公司法中關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排除條件,確實是一個需要記憶的難點。老師提供一些口訣供你參考:
犯罪與刑罰:與“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等犯罪行為相關,并且被判處刑罰的,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緩刑未滿2年)的不得擔任。
口訣:“貪賄挪侵,刑滿未五”。
破產責任: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高管,并對此負有個人責任的,清算完結后未逾3年不得擔任。
口訣:“破產清算,未逾三載”。
吊銷執照:因個人原因導致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未逾3年不得擔任。
口訣:“執照吊銷,未逾三秋”。
債務問題:個人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擔任。
口訣:“債務失信,不得擔任”。
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不得擔任。
口訣:“無能為力,不能擔任”。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祝逢考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