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同學,你好!
你的問題已收到,仔細研究后,幫助你解答如下。
1、計算材料成本差異率時,總體原則是:材料成本差異÷計劃成本,分子和分母都要考慮期初、購入、發出環節。而且發出材料的時候,實際成本和計劃成本之間本身就有差異,因此,計算時要考慮發出環節。
2、本題資料(2)中,假定委托加工物資發出材料的材料成本差異按月初材料成本差異率結轉。其實就已經在提示需要考慮發出環節了。
委托加工的600千克是發出環節的,因此,要考慮。
3、原材料在生產領用環節仍是按照計劃成本計算的,不會和實際成本產生差額,因此,在計算材料成本差異率時不予考慮。
領用環節本身不考慮,領用的1500千克也沒給出實際成本,也算不了差異。
4、領用就是企業自己把材料拿來生產產品了,還留在企業。發出就是把材料發出去,材料離開企業了。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祝你順利通過考試!加油!
成和花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