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同學:
您好!您的問題已收到,仔細研究后,幫助您解答如下:
關于計算城建稅基數時扣除購進發票稅額 220 的原因: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對于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部分,這里扣除當初購進發票稅額 220 是因為在計算轉讓環節應繳納的增值稅時,考慮了購房時已扣除的進項稅額對本次轉讓應繳納增值稅的影響,進而影響到城建稅等附加稅費的計算基數。
雖然 2017 年購進時進項稅額已使用,但在本次轉讓房地產計算相關稅金時,要綜合考慮整個業務鏈條中的增值稅情況。本次轉讓時計算增值稅的基數為不含稅轉讓收入減去購房原價及相關稅費等,而購房時的進項稅額已在過去申報扣除,會減少本次轉讓應繳納的增值稅,從而也會減少城建稅等附加稅費的計算基數。
如果是房企,一般情況下也會類似考慮。在房企轉讓房地產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購進環節已扣除的進項稅額對轉讓環節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的影響,進而確定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中的相關稅金金額。
如果說未使用進項,評估價格使用發票含稅價計算時,再次計算城建稅是否扣除未使用進項 220 需要分情況考慮:
如果明確說明未使用進項,且在計算轉讓環節增值稅時不涉及該進項稅額的調整,那么在計算城建稅等附加稅費時一般不需要扣除未使用的進項稅額 220。
希望我的解答對您有幫助,祝您學習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