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性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
?2024年12月31日 來源:財政部 財會〔2024〕2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順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注冊會計師誠信執業的更高要求,強化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提升審計質量,維護公眾利益,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本準則對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提出的獨立性要求同樣適用于財務報表審閱業務。
第二章 定義
??第三條 獨立性,包括實質上的獨立性和形式上的獨立性:
??(一)實質上的獨立性,是指注冊會計師在作出職業判斷和提出結論時,發自內心地遵循了誠信原則、客觀公正原則,保持了職業懷疑。
??(二)形式上的獨立性,是指注冊會計師在理性且充分知情的第三方看來是否獨立,即理性且充分知情的第三方在權衡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后,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等相關人員遵循了誠信原則、客觀公正原則,保持了職業懷疑。
??第四條 審計項目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某項審計業務的合伙人和員工,以及為該業務實施審計程序的其他人員,但不包括外部專家以及為審計項目組提供直接協助的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 審計項目團隊,包括審計項目組所有成員和會計師事務所中直接影響審計業務結果的其他人員,以及網絡事務所中直接影響審計業務結果的所有人員。
??會計師事務所中直接影響審計業務結果的其他人員通常包括:
??(一)能夠影響審計項目合伙人的薪酬和業績評價的人員,以及提供直接指導、管理或監督的人員,包括從審計項目合伙人的直接上級至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職位)之間的各層級人員。
??(二)針對審計業務中的技術問題或行業特定問題、交易或事項提供咨詢的人員。
??(三)對審計業務實施質量管理的人員,包括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第六條 關鍵審計合伙人,是指審計項目組中負責對財務報表審計所涉及的重大事項作出關鍵決策或判斷的合伙人,包括項目合伙人、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其他關鍵審計合伙人。
關鍵審計合伙人通常不包括質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同等職位),除非其同時擔任項目合伙人、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或其他關鍵審計合伙人。
??第七條 項目合伙人,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負責某項業務及其執行,并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上簽字的合伙人。
??如果項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冊會計師在業務報告上簽字,本準則對項目合伙人作出的規定也適用于該簽字注冊會計師。
??第八條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實施項目質量復核的合伙人或其他類似職位的人員,或者由會計師事務所委派實施項目質量復核的外部人員。
??第九條 審計業務期間,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承接審計業務之日至業務結束日的期間。其中,承接審計業務之日以簽訂業務約定書或審計項目組開始執行審計業務二者時間孰早為準,業務結束日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業務關系或出具最終審計報告二者時間孰晚為準。
??第十條 公開交易實體,是指發行可通過公開市場機制轉讓和交易金融工具的實體,包括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市實體,即股權、股票、債券在認可的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或按照認可的證券交易所、其他類似機構的規則流通的實體。
??第十一條 關聯實體,是指與客戶存在下列任一關系的實體:
??(一)能夠對客戶施加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并且客戶對該實體重要。
??(二)在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的實體,并且該實體對客戶具有重大影響,在客戶中擁有的直接經濟利益對該實體重要。
??(三)受到客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
??(四)客戶(或受到客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擁有其直接經濟利益的實體,并且客戶能夠對該實體施加重大影響,在實體中擁有的直接經濟利益對客戶和受到客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均重要。
??(五)與客戶處于同一控制下的實體,并且客戶和該實體對于其控制方均重要。
??第十二條 審計客戶,是指執行審計業務所針對的實體。
??如果審計客戶是公開交易實體,則本準則所稱審計客戶包括該客戶的所有關聯實體。
??如果審計客戶不是公開交易實體,則本準則所稱審計客戶僅包括該客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關聯實體。如果認為存在涉及其他關聯實體的關系或情形,且與評價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相關,在識別、評價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以及采取防范措施時,應當將其他關聯實體包括在內。
??第十三條 網絡,是指由多個實體組成,旨在通過合作實現下列一個或多個目的的聯合體:
??(一)共享收益、分擔成本。
??(二)共享所有權、控制權或管理權。
??(三)執行統一的質量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執行同一經營戰略。
??(五)使用同一品牌。
??(六)共享重要的專業資源。
??第十四條 網絡事務所,是指與某會計師事務所處于同一網絡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或實體。
??第十五條 經濟利益,是指因持有某一實體的股權、債券、貸款、基金份額等權益工具或債務工具而擁有的利益,包括為取得這種利益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以及與這種利益直接掛鉤的金融衍生品。
??第十六條 直接經濟利益,是指下列經濟利益:
??(一)個人或實體直接擁有并控制的經濟利益(包括授權他人管理的經濟利益)。
??(二)個人或實體通過基金、期貨、信托、理財或第三方等方式實質擁有的經濟利益,并且有能力實施控制,或影響其投資決策。
??第十七條 間接經濟利益,是指個人或實體通過基金、期貨、信托、理財或第三方等方式實質擁有的經濟利益,但沒有能力控制這些投資工具,也沒有能力影響其投資決策。
??第十八條 近親屬,包括主要近親屬和其他近親屬。其中,主要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九條 分部,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按照地理位置或業務類型劃分的分支機構、業務條線或區域。
第三章 獨立性基本要求
??第一節 恪守獨立性原則
??第二十條 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恪守獨立性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持續對違反獨立性的情形保持警覺。
??第二十二條 針對具體情形,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采取下列步驟:
??(一)識別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
??(二)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
??(三)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識別可能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評價、密切關系、外在壓力、推介或代理等行為。
??第二十三條 當遇到本準則未明確規定的情形時,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應對。
??第二十四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屬于某一網絡,應當與網絡事務所的審計客戶保持獨立。
??第二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從整個網絡層面考慮獨立性。如果網絡事務所與審計客戶之間存在影響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的利益和關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在考慮獨立性時一并考慮。
??第二節 公眾利益實體
??第二十六條 如果審計客戶屬于公眾利益實體,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本準則中適用于公眾利益實體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考慮客戶的財務狀況等因素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程度,在此基礎上確定客戶是否屬于公眾利益實體。
??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在評價客戶的財務狀況等因素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程度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實體的業務或活動的性質,例如,實體的主要業務是否對公眾有較大財務影響。
??(二)實體是否受到監管。
??(三)實體的規模。
??(四)實體對其所在行業的重要性以及對其他行業和整個經濟的潛在系統性影響。
??(五)利益相關者(包括投資者、客戶、債權人和員工)的數量和性質。
??第二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將下列實體作為公眾利益實體:
??(一)公開交易實體。
??(二)以吸收公眾存款作為其主要職能的實體。
??(三)以向公眾提供保險作為其主要職能的實體。
??(四)中央企業集團公司。
??(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視為公眾利益實體的實體。
??第三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一步考慮是否將下列實體作為公眾利益實體:
??(一)面向公眾投資者的證券、基金、期貨、信托、理財等金融產品涉及的主體。
??(二)非上市金融機構。但其資金并非來源于公眾且不具有大量利益相關者的非上市金融機構除外。
??(三)利益相關者眾多的國有企業。
??(四)其他擁有大量利益相關者的實體。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可能對本準則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所列實體作出更詳細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這些規定。
??第三十二條 針對某實體的財務報表執行審計業務,如果適用了對公眾利益實體的獨立性要求,除非違反保密義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以適當方式向利益相關者及時公開披露這一事實。
??第三節 保持獨立性的期間
??第三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在審計業務期間和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獨立于審計客戶。
??第三十四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承接審計業務的時點在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或之后,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下列因素是否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一)在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或之后,且在承接審計業務之前,與審計客戶之間存在的經濟利益或商業關系。
??(二)會計師事務所以往向該審計客戶提供的專業服務。
??第三十五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接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業務之前,曾向該實體提供影響獨立性的非鑒證服務,則可能因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在上述情況下,除非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承接該審計業務:
??(一)在承接審計業務之前,已終止提供該非鑒證服務。
??(二)會計師事務所已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會計師事務所確定,在理性且充分知情的第三方看來,不利影響能夠被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節 禁止承擔管理層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不得承擔審計客戶管理層的職責。
??第三十七條 在向審計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確保屬于管理層職責的所有判斷和決策都由客戶管理層作出。這包括確保下列事項:
??(一)客戶管理層委派具備適當技能、知識和經驗的人員,承擔客戶方面的決策職能,并對專業服務進行監督。
??(二)客戶管理層對專業服務進行監督,并評價已提供服務的結果是否足以滿足客戶的目的。
??(三)客戶管理層對依據專業服務的結果采取的行動承擔責任。
??第五節 與客戶治理層的溝通
??第三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根據職業判斷,定期就可能影響獨立性的關系和其他事項與客戶治理層溝通。
??第三十九條 當與客戶治理層溝通時,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確定溝通的治理層成員范圍。如果與治理層的下設組織(如審計委員會)或部分成員溝通,還應當確定是否需要與治理層整體進行溝通,以使其所有成員充分知情。
??第四十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與同時承擔客戶管理層職責和治理層職責的人員溝通,應當確保這種溝通能夠向所有負有治理責任的人員充分傳遞應予溝通的信息。
第四章 收費
??第一節 審計收費水平
??第四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確定審計收費水平時應當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審計業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二)所需審計人員的水平和經驗。
??(三)各級別審計人員提供服務所需的時間。
??(四)執行審計業務所需承擔的責任。
??在審計業務得到良好的計劃、監督及管理的前提下,審計收費通常以每一審計人員適當的小時收費標準或日收費標準為基礎計算。
??第四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因向審計客戶提供審計以外的服務而影響審計收費。
??第二節 或有收費
??第四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或有收費方式提供審計服務,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或有收費。
??第四十四條 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網絡事務所不得以或有收費方式(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或有收費)為審計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
??(一)非鑒證服務的收費由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并且該收費對會計師事務所影響重大或預期影響重大。
??(二)非鑒證服務的收費由參與大部分審計工作的網絡事務所取得,并且該收費對網絡事務所影響重大或預期影響重大。
??(三)非鑒證服務的結果以及收費金額,取決于與財務報表重大金額審計相關的未來或當期的判斷。
??第三節 審計以外的服務收費
??第四十五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提供審計以外的服務收取的費用占向該審計客戶收取的全部費用比例很大,可能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識別、評價和應對該不利影響。
??第四節 逾期收費
??第四十六條 如果應從審計客戶收取的相當部分的費用長期逾期或者逾期費用較高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
??(一)逾期收費是否可能被視同向客戶提供貸款,本準則第七章針對向客戶提供貸款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
??(二)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繼續接受委托或繼續執行審計業務。
??第五節 收費的依賴程度
??第四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續關注對客戶收費的依賴程度是否可能影響獨立性,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識別、評價和應對該不利影響。
??第四十八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連續五年從某一非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收取的全部費用,占其收費總額的比例超過或可能超過30%,為了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采取
下列防范措施之一:
??(一)在對第五年度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之前,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復核第五年度的審計工作。
??(二)在對第五年度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之后、對第六年度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之前,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復核第五年度的審計工作。
??第四十九條 針對本準則第四十八條所述的情形,如果五年后收費比例持續超過30%,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第六年度起每年采取本準則第四十八條所述的任一防范措施,以應對因會計師事務所從該客戶收取的費用總額而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五十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連續二年從某一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收取的全部費用,占其收費總額的比例超過或可能超過15%,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在對第二年度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之前,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相當于項目質量復核的復核(以下簡稱發表審計意見前復核)是否能夠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不能,則應當終止該審計業務。
??第五十一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連續三年持續出現本準則第五十條所述的收費情形,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對第三年度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之后,終止對該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的審計業務。
??第六節 溝通與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相關的收費信息
??第五十二條 針對財務報表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及時與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的治理層溝通下列信息:
??(一)向會計師事務所已付或應付的財務報表審計費用。
??(二)上述收費水平產生的不利影響是否處于可接受的水平;如果否,會計師事務所為了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針對審計以外的服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及時與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的治理層溝通下列信息:
??(一)在財務報表涵蓋期間內,會計師事務所就提供的審計以外的服務向客戶收取的費用。此類費用應當僅包括向客戶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納入會計師事務所將發表意見的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的關聯實體收取的費用。
??(二)如果審計以外的服務收費占審計收費的比例可能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則溝通:
??1.此類不利影響是否處于可接受的水平;
??2.如果此類不利影響超出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為了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四條 針對會計師事務所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關聯實體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如果與評價該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相關,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溝通收費相關信息。
??第五十五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從某一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收取的全部費用,占其收費總額的比例超過或可能超過15%,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治理層溝通:
??(一)相關事實以及這種情況是否可能仍持續發生。
??(二)為應對產生的不利影響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在相關情況下實施發表審計意見前復核(參見本準則第五十條)。
第五章 禮品和款待
??第五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不得接受審計客戶的禮品。
??第五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應當評價接受款待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款待超出業務活動中的正常往來,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應當拒絕接受。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款待是否具有不當影響注冊會計師行為的意圖,如果具有該意圖,即使從性質和金額上來說均明顯不重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也不得接受該款待。
??第五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應當了解并遵守反腐敗和反賄賂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即使法律法規未予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仍然需要考慮相關情形,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識別、評價和應對不利影響。
第六章 經濟利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九條 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經濟利益,可能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識別、評價和應對該不利影響。
??第二節 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經濟利益
??第六十條 下列各方不得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合伙人。
??(二)審計項目團隊成員及其主要近親屬。
??(三)與執行審計業務的項目合伙人同處一個分部的其他合伙人的主要近親屬。
??(四)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其他合伙人和管理人員,以及這些人員的主要近親屬。
??第六十一條 如果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本準則第六十條第(三)項和第(四)項所述的主要近親屬可以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一)該主要近親屬作為審計客戶的員工有權(如通過退休金或股票期權計劃)取得該經濟利益,并且會計師事務所在必要時能夠應對因該經濟利益產生的不利影響。
??(二)該主要近親屬擁有處置該經濟利益的權利或者有權行使股票期權時,能夠盡快處置或放棄該經濟利益。
??第三節 在控制審計客戶的實體中擁有經濟利益
??第六十二條 如果實體在審計客戶中擁有控制性的權益,并且審計客戶對該實體重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及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在該實體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第四節 作為受托管理人擁有經濟利益
??第六十三條 如果本準則第六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述各方作為受托管理人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除非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否則同樣適用本準則第六十條的規定:
??(一)受托管理人、審計項目團隊成員、二者的主要近親屬、會計師事務所均不是受托財產的受益人。
??(二)通過信托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的經濟利益對于該項信托而言并不重大。
??(三)該項信托不能對審計客戶施加重大影響。
??(四)受托管理人、審計項目團隊成員、二者的主要近親屬、會計師事務所對涉及審計客戶經濟利益的投資決策沒有重大影響。
??第五節 與審計客戶擁有共同經濟利益
??第六十四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在某一實體擁有經濟利益,并且審計客戶也在該實體擁有經濟利益,除非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否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及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在該實體中擁有經濟利益:
??(一)經濟利益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及其主要近親屬,以及審計客戶均不重大。
??(二)審計客戶無法對該實體施加重大影響。
??擁有此類經濟利益的人員,在成為審計項目團隊成員之前,該人員或其主要近親屬應當處置全部經濟利益,或處置足夠數量的經濟利益,使剩余經濟利益不再重大。
??第六節 被動獲取的經濟利益
??第六十五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審計項目團隊以外的人員或其主要近親屬通過繼承、受贈,或者因企業合并或類似情況,從審計客戶獲得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而根據本準則的規定不允許擁有此類經濟利益,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獲得經濟利益,應當立即處置全部經濟利益,或處置全部直接經濟利益并處置足夠數量的間接經濟利益,以使剩余經濟利益不再重大。
??(二)如果審計項目團隊以外的人員或其主要近親屬獲得經濟利益,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盡快處置全部經濟利益,或處置全部直接經濟利益并處置足夠數量的間接經濟利益,以使剩余經濟利益不再重大。在完成處置該經濟利益前,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
第七章 貸款和擔保
??第六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從不屬于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的審計客戶取得貸款,或由此類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擔保。
??第六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的審計客戶取得貸款,或由此類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擔保,除非該貸款或擔保是按照正常的程序、條款和條件進行的。
??第六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在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的審計客戶開立存款或經紀賬戶,除非該存款或經紀賬戶是按照正常的商業條件開立的。
??第六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向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或擔保。
第八章 商業關系
??第七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不得與審計客戶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密切的商業關系。
??第七十一條 如果審計客戶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上述各方作為投資者的任何組合,在某股東人數有限的實體中擁有經濟利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擁有會涉及該實體經濟利益的商業關系,除非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這種商業關系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以及審計客戶均不重要。
??(二)該經濟利益對上述投資者或投資者組合并不重大。
??(三)該經濟利益不能使上述投資者或投資者組合控制該實體。
第九章 家庭關系和私人關系
??第七十二條 擁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人員不得成為審計項目團隊成員:
??(一)主要近親屬是審計客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能夠對會計師事務所將發表意見的財務報表或會計記錄的編制施加重大影響的員工(以下簡稱特定員工)。
??(二)在審計業務期間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曾擔任上述職務。
??第七十三條 如果審計項目團隊成員與審計客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存在其他近親屬關系或其他密切關系,也將因自身利益、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擁有此類關系的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進行咨詢。
??第七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中審計項目團隊以外的合伙人或員工,與審計客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之間存在家庭關系或私人關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員工在知悉此類關系后,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進行咨詢。
第十章 與審計客戶之間的人員交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十五條 在審計報告涵蓋的期間內曾擔任審計客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的人員不得擔任審計項目團隊成員。
??第七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不得兼任審計客戶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七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或審計項目團隊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保上述人員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不再保持關聯。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與該類人員仍保持關聯,除非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否則將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一)該人員無權從會計師事務所獲取報酬或福利,除非該報酬或福利是按照預先確定的固定金額支付的。
??(二)應付該人員的金額對會計師事務所不重要。
??(三)該人員未繼續參與,并且在外界看來未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活動或職業活動。
??第七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審計項目團隊成員在與審計客戶協商受雇于該客戶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在接到報告后,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如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團隊或由適當人員復核該成員在審計項目團隊中作出的重大判斷。
??第七十九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借出員工,可能因自我評價、密切關系、推介或代理等行為產生不利影響。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借出員工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對借出員工的工作進行額外復核,可能能夠應對因自我評價產生的不利影響。
??(二)不安排借出員工作為審計項目團隊成員,可能能夠應對因密切關系、推介或代理等行為產生的不利影響。
??(三)合理安排審計項目團隊成員的職責,使借出員工不對其在借出期間執行的工作進行審計,可能能夠應對因自我評價產生的不利影響。
??如果因向審計客戶借出員工而使會計師事務所與審計客戶管理層的觀點和利益緊密捆綁,通常沒有防范措施能夠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八十條 除非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否則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審計客戶借出員工:
??(一)僅在短期內向客戶借出員工。
??(二)借出的員工不承擔審計客戶的管理層職責,且審計客戶負責指導和監督該員工的活動。
??(三)借出的員工提供的專業服務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已被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四)借出的員工不參與本準則禁止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專業服務。
??第二節 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
??第八十一條 除非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為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執行審計業務的關鍵審計合伙人不得加入該審計客戶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一)該合伙人不再擔任該公眾利益實體審計業務的關鍵審計合伙人后,該公眾利益實體發布了涵蓋期間不少于十二個月的已審計財務報表。
??(二)該合伙人未參與該財務報表的審計。
??第八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前任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職位)不得加入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除非該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職位)不再擔任該職位已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十三條 如果由于企業合并,導致出現本準則第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二條所述的情形,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不視為獨立性受到損害:
??(一)該人員接受該職務時,并未預料到會發生企業合并。
??(二)該人員在會計師事務所中應得的報酬或福利都已全額支付,除非該報酬或福利是按照預先確定的固定金額支付的,并且應付該人員的金額對會計師事務所不重要。
??(三)該人員未繼續參與,或在外界看來未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活動或職業活動。
??(四)已就該人員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與治理層溝通。
第十一章 與審計客戶長期存在業務關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十四條 如果與審計客戶長期存在業務關系所產生的不利影響僅能通過將審計項目團隊成員輪換出審計項目團隊予以應對,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一個足夠長的期間,在該期間內該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成為審計項目組成員。
??(二)對該審計項目實施質量管理。
??(三)對該審計項目的結果施加直接影響。
??第二節 與特定實體審計客戶長期存在業務關系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指定專門崗位或人員對本所連續為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執行審計業務的年限實施跟蹤和監控。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識別和評價因長期連續為某一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執行審計業務可能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一)會計師事務所已經為該審計客戶提供專業服務的總體時間長度,包括審計、其他鑒證和非鑒證服務。
??(二)為該審計客戶提供專業服務的核心人員是否發生變化。
??(三)該審計客戶在性質或業務規模上對會計師事務所或項目合伙人是否重要。
??(四)某合伙人的報酬對來源于該審計客戶的收費的依賴程度。
??(五)該審計客戶會計、審計和財務報告問題的性質和復雜程度,以及審計業務的風險。
??(六)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和利益分配機制,能否有效防止某些特定合伙人的利益與該審計客戶直接掛鉤。
??第八十六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為某一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連續執行審計業務的時間達到十年或以上,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并在事務所層面采取防范措施。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在事務所層面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一)擴大審計項目團隊成員輪換的范圍,除實施本準則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的關鍵審計合伙人輪換外,將輪換范圍擴大到審計項目團隊其他核心成員。
??(二)除項目質量復核外,由獨立于審計項目團隊、具備充分時間和勝任能力的人員實施第二輪質量復核,或由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獨立的、具備充分時間和勝任能力的人員實施外部質量復核。第二輪質量復核或外部質量復核需要形成質量復核專項報告,重點關注審計項目團隊的獨立性情況,以及審計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據此得出的結論。
??(三)指定專門崗位或人員定期評價實施關鍵審計合伙人輪換以及審計項目團隊其他核心成員輪換的情況和效果,形成書面結論。
??(四)與被審計單位治理層書面溝通,溝通內容包括會計師事務所長期承接該審計業務的事實、可能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以及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如果無法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不得繼續為該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執行審計業務。
??第八十七條 針對某些特定類型實體,相關法律法規可能對執行其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作出輪換方面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這些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
??第三節 與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關鍵審計合伙人輪換相關的任職期規定
??第八十八條 如果審計客戶屬于公眾利益實體,會計師事務所任何人員擔任下列職務的累計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一)項目合伙人(包括其他簽字注冊會計師)。
??(二)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三)其他關鍵審計合伙人。
??任職期結束后,該人員應當遵守本章第四節有關冷卻期的規定。
??此外,在任職期內,如果某人員繼擔任項目合伙人之后立即或不久擔任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可能因自我評價對客觀公正原則產生不利影響,該人員在二年內不得擔任該審計業務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第八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擔任本準則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述職務的時間應當累計計算,除非該人員不再擔任這些職務的期間達到最短時間要求,否則累計期間不得清零并重新計算。最短時間要求應當是一個連續的期間,至少等于該人員所適用的冷卻期。本準則第九十二條和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冷卻期的計算方法。
??第九十條 在確定某人員擔任關鍵審計合伙人的年限時,服務年限應當包括該人員在之前任職的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時針對同一審計業務擔任關鍵審計合伙人的年限。
??第九十一條 如果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在確定關鍵審計合伙人的任職時間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在該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前,該合伙人作為關鍵審計合伙人已為該客戶提供服務的時間。
??如果在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前,該合伙人作為關鍵審計合伙人已為該客戶服務的時間不超過三年,則該人員還可以為該客戶繼續提供服務的年限為五年減去已經服務的年限。
??如果在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前,該合伙人作為關鍵審計合伙人已為該客戶服務的時間超過三年,在取得客戶治理層同意的前提下,該合伙人最多還可以繼續服務二年。
??如果審計客戶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關鍵審計合伙人在該公司發行股票或上市后連續執行審計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
??第四節 與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關鍵審計合伙人輪換相關的冷卻期規定
??第九十二條 如果某人員擔任項目合伙人(包括其他簽字注冊會計師)累計達到五年,冷卻期應當為連續五年。
??如果某人員擔任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累計達到五年,冷卻期應當為連續三年。
??如果某人員擔任其他關鍵審計合伙人累計達到五年,冷卻期應當為連續二年。
??第九十三條 如果某人員相繼擔任多項關鍵審計合伙人職責累計達到五年,冷卻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擔任項目合伙人累計達到三年或以上,冷卻期應當為連續五年。
??(二)擔任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累計達到三年或以上,冷卻期應當為連續三年。
??(三)擔任項目合伙人和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累計達到三年或以上,但累計擔任項目合伙人未達到三年,冷卻期應當為連續三年。
??(四)擔任多項關鍵審計合伙人職責,并且不符合上述各項情況,冷卻期應當為連續二年。
??第九十四條 在冷卻期內,關鍵審計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成為審計項目組成員或為審計項目提供項目質量管理。
??(二)就有關技術或行業特定問題、交易或事項向審計項目組或審計客戶提供咨詢(如果與審計項目組溝通僅限于該人員任職期間的最后一個年度所執行的工作或得出的結論,并且該工作和結論與審計業務仍然相關,則不違反本項規定)。
??(三)負責領導或協調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提供的專業服務,或者監控會計師事務所與審計客戶的關系。
??(四)執行上述各項未提及的、涉及審計客戶且導致該人員出現下列情況的職責或活動(包括提供非鑒證服務):
??1.與審計客戶高級管理層或治理層進行重大或頻繁的互動;
??2.對審計業務的結果施加直接影響。
??第五節 與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關鍵審計合伙人輪換相關的其他規定
??第九十五條 針對本準則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四條與關鍵審計合伙人任職期和冷卻期相關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證輪換的實施效果,防止流于形式。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
??(一)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和利益分配機制,保證本所的人力資源和客戶資源實現一體化統籌管理,并定期評價本所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和利益分配機制的設計和執行情況,重點關注是否存在特定合伙人的利益與某一審計客戶直接掛鉤的情況。
??(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指定專門崗位或人員對關鍵審計合伙人的輪換情況進行實時監控,通過建立關鍵審計合伙人服務年限清單等方式,管理關鍵審計合伙人相關信息,每年對輪換情況進行復核,并在全所范圍內統一進行輪換。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輪換實施情況作為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的一部分。
第十二章 為審計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十六條 在接受委托向審計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之前,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識別、評價和應對提供該服務可能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九十七條 當向同一審計客戶提供多種非鑒證服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單獨考慮提供每項服務產生的不利影響,還應當綜合考慮因提供這些服務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九十八條 關鍵審計合伙人的薪酬或業績評價不得與其向審計客戶推銷的非鑒證服務直接掛鉤。
??本條并不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之間正常的利潤分享安排。
??第九十九條 在向審計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之前,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是否存在下列風險,以確定提供該服務是否可能因自我評價產生不利影響:
??(一)服務結果將構成會計記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會計師事務所將發表意見的財務報表的一部分,或者對其產生影響。
??(二)在執行審計業務的過程中,審計項目團隊將評價或依賴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非鑒證服務時作出的判斷或實施的活動。
??第一百條 如果提供非鑒證服務可能因自我評價對財務報表審計產生不利影響,則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該非鑒證服務(參見本準則第九十九條)。
??第一百零一條 如果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針對審計過程中出現的信息或事項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意見和建議:
??(一)不承擔管理層職責(參見本準則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
??(二)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識別、評價和應對并非因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一百零二條 對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財務報表發表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向下列實體提供非鑒證服務之前,與該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的治理層溝通,有助于提高審計的獨立性:
??(一)該公眾利益實體;
??(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公眾利益實體的實體;
??(三)由該公眾利益實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
??除非相關事項已通過事先與該公眾利益實體治理層達成一致的機制獲得了允許,否則會計師事務所應當:
??(一)告知該公眾利益實體的治理層,會計師事務所已確定提供該非鑒證服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未被禁止;
??2.將不會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或已識別的不利影響處于可接受的水平,或者能夠消除該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向公眾利益實體的治理層提供信息,使其能夠就提供的服務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的影響作出知情的評估。
??第一百零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本準則第一百零二條所述的實體提供非鑒證服務,除非公眾利益實體的治理層對下列方面表示同意:
??(一)會計師事務所得出的結論,該結論指出提供該服務將不會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或已識別的不利影響處于可接受的水平;或者能夠消除該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提供該服務。
??第一百零四條 如果法律法規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向公眾利益實體的治理層提供有關非鑒證服務的信息,或者提供此類信息將導致披露涉密或敏感信息,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提供有關服務:
??(一)會計師事務所在不違反其法律或專業義務的情況下提供了允許提供的部分信息。
??(二)會計師事務所告知公眾利益實體的治理層,提供該服務將不會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或已識別的不利影響處于可接受的水平;或者能夠消除該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治理層不反對本條第(二)項中會計師事務所得出的結論。
??第一百零五條 如果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拒絕提供非鑒證服務或者終止審計業務:
??(一)會計師事務所未被允許向公眾利益實體的治理層提供信息,除非這種情況已通過事先與治理層達成一致的機制得到解決。
??(二)公眾利益實體的治理層不同意會計師事務所得出下列結論:提供該服務將不會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或已識別的不利影響處于可接受的水平;或者能夠消除該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一百零六條 當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時,除非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否則向該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無論是當前還是以往提供的)將會損害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
??(一)以往向該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符合本章有關向非公眾利益實體提供非鑒證服務的規定。
??(二)對于當前正在向該客戶提供的非鑒證服務,如果屬于不允許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的非鑒證服務,應當在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前終止;如果不可行,則應當在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后盡快終止。
??(三)會計師事務所與成為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的治理層達成一致,采取進一步措施應對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響。
??第一百零七條 本準則并未涵蓋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提供的所有非鑒證服務。當遇到本準則未明確規定的非鑒證服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應對。
??第二節 會計和記賬服務
??第一百零八條 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不得承擔審計客戶管理層職責。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財務報表是管理層的職責,這種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設計、執行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
??(二)評估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和運用持續經營假設是否適當,并披露與持續經營相關的事項。
??(三)確定會計政策并運用該政策確定會計處理方法,并作出恰當的會計估計。
??(四)編制或更改會計分錄,確定或批準交易的賬戶分類。
??(五)編制或更改以電子形式或其他形式存在的、用以證明交易發生的相關憑證或數據。
??第一百零九條 除非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否則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非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會計和記賬服務,包括編制會計師事務所將發表意見的財務報表(包括財務報表附注)或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財務信息:
??(一)該服務是日常性或機械性的。
??(二)會計師事務所能夠采取防范措施應對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響。
??第一百一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會計和記賬服務,包括提供編制單一財務報表、編制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編制財務報表附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等方面的服務。
??第三節 行政事務性服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事務性服務包括協助客戶執行正常經營過程中的日常性或機械性任務。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識別、評價和應對行政事務性服務可能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四節 評估服務
??第一百一十二條 如果評估結果具有高度的主觀性,并且評估服務對會計師事務所將發表意見的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審計客戶提供評估服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于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的評估服務,如果可能因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則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該服務(參見本準則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條)。
??第五節 稅務服務
??第一百一十四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提供的稅務服務或推薦的交易涉及營銷、規劃或提供意見,以支持會計師事務所以往直接或間接建議的稅務處理,且該稅務處理或交易的重要目的是為審計客戶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除非會計師事務所確信該稅務處理具備有說服力的稅收法律法規依據,否則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該稅務服務或推薦該交易。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計算當期所得稅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的服務(參見本準則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 如果同時存在下列情形,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審計客戶提供稅務咨詢和稅務策劃服務:
??(一)稅務建議的有效性取決于特定會計處理或財務報表列報。
??(二)審計項目團隊對相關會計處理或財務報表列報的適當性存有疑問。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于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的稅務咨詢和稅務策劃服務,如果可能因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該服務(參見本準則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條)。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于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的基于稅務目的的評估服務,如果可能因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該服務(參見本準則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于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的涉及協助解決稅務糾紛的稅務服務,如果可能因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該服務(參見本準則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條)。
??第一百二十條 針對非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該審計客戶提供涉及協助解決稅務糾紛的稅務服務:
??(一)該服務涉及在有關稅務糾紛的仲裁、調解、裁決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和訴訟中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
??(二)所涉金額對會計師事務所將發表意見的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
??第一百二十一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涉及協助解決稅務糾紛的稅務服務,且該服務涉及在仲裁、調解、裁決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和訴訟中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該服務。
??第六節 內部審計服務
??第一百二十二條 為避免承擔管理層職責,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會計師事務所才能向審計客戶提供內部審計服務:
??(一)審計客戶委派合適的、具有勝任能力的人員(該人員向治理層報告),始終負責內部審計活動。
??(二)審計客戶委派合適的、具有勝任能力的人員(該人員向治理層報告),承擔設計、執行、監督與維護內部控制的責任。
??(三)審計客戶評估內部審計服務的風險,復核并批準內部審計服務的工作范圍和頻率。
??(四)審計客戶評價內部審計服務的適當性,以及內部審計服務發現的事項。
??(五)審計客戶評價并確定應當實施的內部審計服務建議,并對實施過程進行管理。
??(六)審計客戶向治理層報告內部審計服務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提出的建議。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于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的內部審計服務,如果可能因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該服務(參見本準則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條)。
??第七節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
??第一百二十四條 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不得承擔審計客戶管理層職責。如果向審計客戶提供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保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審計客戶認可其建立和監督內部控制的責任。
??(二)審計客戶委派具有相應權限和勝任能力的人員,就信息技術系統的設計、開發、實施、運行、維護、監控、更新或升級,作出管理層職責內的所有管理決策。
??(三)審計客戶評價信息技術系統設計、開發、實施、運行、維護、監控、更新或升級的適當性及結果。
??(四)審計客戶對信息技術系統運行及其使用或生成的數據負責。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于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如果可能因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該服務(參見本準則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條)。
??第八節 訴訟支持服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 對于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的訴訟支持服務,如果可能因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該服務(參見本準則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在涉及其審計客戶的仲裁或訴訟中擔任專家證人時,如果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因推介或代理等行為產生的不利影響將處于可接受的水平:
??(一)就客戶所涉事項擔任專家證人是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指定的。
??(二)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就集體訴訟(或同等團體代表訴訟)擔任專家證人:
??1.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客戶在該集體或團體成員中的比例(數量和涉案金額)低于20%;
??2.審計客戶沒有被指定主導集體訴訟;
??3.審計客戶沒有被集體或團體授權決定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的性質和范圍,以及提供此類服務的條件。
??針對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除非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適用,否則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不得在涉及該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的仲裁或訴訟中擔任專家證人。
??第九節 法律服務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于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的法律建議,如果可能因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該服務(參見本準則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條)。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不得擔任審計客戶的法律顧問。
??第一百三十條 如果所涉金額對會計師事務所將發表意見的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不得為非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在仲裁、調解、裁決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和訴訟中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不得為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在仲裁、調解、裁決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和訴訟中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十節 招聘服務
??第一百三十二條 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不得承擔審計客戶管理層職責。如果向審計客戶提供招聘服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保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客戶委派具有相應權限和勝任能力的人員,就聘用職位候選人,作出管理層職責內的所有管理決策。
??(二)客戶就聘用程序作出所有管理決策,包括:
??1.確定準候選人是否合適并選擇適合該職位的候選人;
??2.確定雇傭條款并協商如工資、工時及其他報酬等具體條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向審計客戶提供招聘服務時,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代表客戶與應聘者進行談判。
??第一百三十四條 如果審計客戶擬招聘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審計客戶提供下列招聘服務:
??(一)尋找或篩選候選人。
??(二)對候選人實施背景調查。
??(三)推薦擬任命的人員。
??(四)建議特定候選人的雇傭條款、薪酬或相關福利。
??第十一節 公司財務服務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涉及推薦或承銷審計客戶股票、債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公司財務服務,也不得對此類股票、債券或其他金融工具提供投資建議。
??第一百三十六條 如果同時存在下列情形,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審計客戶提供財務建議:
??(一)財務建議的有效性取決于會計師事務所將發表意見的財務報表中的特定會計處理或財務報表列報。
??(二)審計項目團隊對相關會計處理或財務報表列報的適當性存有疑問。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于向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的公司財務服務,如果可能因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該服務(參見本準則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條)。
第十三章 訴訟或訴訟威脅
??第一百三十八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與審計客戶發生訴訟或可能發生訴訟,將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識別、評價和應對該不利影響。
第十四章 違反本準則的規定時應當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已發生違反本準則規定(以下簡稱違規)的情況,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終止、暫?;蛳l違規的利益或關系,并處理違規后果。
??(二)考慮是否存在適用于該違規行為的法律法規,如果存在,遵守該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考慮向相關監管機構報告該違規行為。
??(三)按照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立即就該違規行為與下列人員溝通:
??1.項目合伙人;
??2.負責獨立性相關政策和程序的人員;
??3.會計師事務所和網絡中的其他相關人員;
??4.根據本準則的要求需要采取適當行動的人員。
??(四)評價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客觀公正和出具審計報告能力的影響。
??(五)根據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確定是否終止審計業務,或者是否能夠采取適當行動以妥善處理違規后果。
??在作出上述決策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運用職業判斷并考慮理性且充分知情的第三方是否可能得出會計師事務所的客觀公正受到損害從而導致無法出具審計報告的結論。
??第一百四十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確定能夠采取措施妥善處理違規后果,應當與審計客戶治理層溝通下列事項:
??(一)違規的嚴重程度,包括其性質和持續時間。
??(二)違規是如何發生以及如何識別出的。
??(三)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以及這些措施能夠妥善處理違規后果并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出具審計報告的原因。
??(四)會計師事務所根據職業判斷認為客觀公正并未受到損害及其理由。
??(五)會計師事務所已采取或擬采取的、用于降低進一步違規風險或避免發生進一步違規行為的措施。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盡快開展上述溝通,除非治理層對于非重大的違規行為有其他溝通時間方面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一條 針對本準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與治理層的溝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下列方面:
??(一)根據本準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溝通的所有事項。
??(二)治理層認可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
??(三)對下列情況的描述:
??1.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旨在合理保證獨立性原則得以遵循、且與此項違規行為相關的政策和程序;
??2.會計師事務所已采取或擬采取的、用于降低進一步違規風險或避免發生進一步違規行為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二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確定無法采取行動妥善處理違規后果,應當盡快通知審計客戶治理層,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終止審計業務。如果法律法規禁止終止該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相關報告或披露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條 如果審計客戶治理層認為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不能夠妥善處理違規后果,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終止審計業務。
??第一百四十四條 如果違規行為發生在上期審計報告出具之前,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客觀公正和出具當期審計報告能力的影響。
??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
??(一)考慮違規行為對會計師事務所以前期間出具的審計報告客觀公正的影響,以及在必要時撤回此類審計報告的可能性。
??(二)與審計客戶治理層溝通該事項。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違規事項。
??(二)采取的措施。
??(三)作出的關鍵決策。
??(四)與治理層溝通的所有事項。
??(五)與職業組織或監管機構進行的溝通。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繼續執行該審計業務,還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業判斷,客觀公正并未受到損害。
??(二)所采取的措施能夠妥善處理違規后果,從而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出具審計報告及其理由。
第十五章 工作記錄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記錄遵守獨立性要求的情況,包括形成的結論,以及為形成結論而與適當的人員溝通的主要內容。
??第一百四十七條 如果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記錄該不利影響的性質,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條 如果通過對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進行分析,確定該不利影響未超出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記錄不利影響的性質以及得出上述結論的理由。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五十條 本準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準則施行前,會計師事務所已承接的非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關鍵審計合伙人輪換參照本準則第九十一條執行。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準則施行前,會計師事務所已承接了非鑒證服務,按照本準則的規定不得提供的,實施過渡期安排,即會計師事務所在本準則發布之日前已與審計客戶簽訂業務約定書或已經開始提供非鑒證服務的,可以繼續按照約定條款提供該服務,但應當于2026年7月1日前符合本準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