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同學:
你好!你的問題已收到,仔細研究后,幫助你解答如下。
1、“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比如甲公司(生產企業)將一臺生產設備采取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出售給乙 公司(融資租賃企業)并租回。在這項業務行為中,設備仍然由甲公司正常生產使用,但甲公司因“出售設備”而拿到了全額設備款,然后再按照十年期限給乙公司分期支付租金。這實質上是一種融資(貸款)行為,乙公司以甲公司的生產設備作為抵押物,發放了一筆十年期的貸款,十年內收回本金和利息。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甲公司“出售資產”給乙公司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而乙公司從甲公司收回的利息性質部分收入則按照 “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租賃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
簡單地理解比如說有一臺設備可以用10年,租個1年2年屬于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業務一般是,我需要買一臺設備,這個設備的價格很高,手上沒有這么多錢,我自己去生產廠家挑設備,然后再找一家融資租賃的公司,讓這個融資租賃的公司出錢買下來,再租給我,這個設備可以用10年,我租了個8年(一般指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或者租賃期結束后,融資租賃的公司直接把這個設備給我了(也可以是花很少的錢賣給我)。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為努力的你點贊!
鄔鄔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