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同學:
上午好,已收到您的問題,經仔細研究后,對您作出如下回復。
現在我們先看理解一下“營收月報”想表達什么。首先看上半部分,展示了各品類的每周收入合計數。業務37需要確認餐飲、接送服務的兩項收入。因此我們只需要看“營收月報”中餐飲和接送服務的銷售額。(提示:該月報下半部分的收款金額合計數為餐飲、接送服務的合計數。)
再看表中下半部分,這部分就是在展示我們收到的錢的來源以及每個來源我們收到了多少錢。
比如微信收款的“89,169.26”表示我們12月微信一共收了“89,169.26”。12月業務19、36已經確認過一部分微信收入了,所以要把已經確認過的收入扣掉,不然就是重復確認收入,會導致重復納稅。所以要用89,169.26-30,316(業務36微信收入)-50,0000(業務19微信收入)=8,853.26元,即我們收到的微信收入(貨幣資金)。
現在得到了第一個借方金額,“借:其他貨幣資金——微信賬戶8,853.26”。
現金、銀行、會員卡這三項收入可以直接確認,不用扣除,因為之前沒有確認過這些款項的收入,現在就要全額確認,不然就是偷稅漏稅啦~
現在得到了借方的另外兩個金額,“借:庫存現金2 098.32”“借:銀行存款——建設銀行國貿支行 469 765.32”。
會員卡比較特殊,不能直接按照收到的金額計入借方。因為會員卡、加油卡這類都屬于預售卡,預售卡就是充值發卡的時候不確認收入也不繳稅,在客戶實際消費時確認收入并納稅。同學可以看一下12月業務20發卡的業務處理,在貸方并沒有將預售的微信款項全部計入合同負債,而是提前把未來要繳的稅費拆出來了,等著客戶實際消費的時候沖回。
12月有客戶使用會員卡消費了,即對應的“22,085.10”,但是這部分收入之前可是沒確認收入也沒交稅的收入,所以它其實是“稅”+“不含稅收入”的合計數,需要做價稅分離。
不含稅收入=22 085.10÷(1+6%)=20 835元
稅費=20 835*6%= 1 250.10
這個不含稅收入,才是我們真正收到的錢,即“借:合同負債—會員卡充值20 835.00”
這個1 250.10我們也收了,但是它屬于稅款,未來我們還得納稅呢~所以計入“借方: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1 250.10”。
提示:原本業務20計提了1 698.11的待轉稅費,現在我們沖回了1 250.10,它從“待轉銷項稅額”,在此刻變成了“銷項稅額”。
現在,再來分析貸方金額。
這時候就相對容易啦,需要確認的是餐飲+接送服務的不含稅收入和稅費。
以餐飲收入為例,需要用業務37這張“營收報表”的餐飲合計數減去業務19、業務36已經確認過的收入。
餐飲收入(含稅)=538 006-42 452.83×(1+6%)-28 600×(1+6%)=462 690.03元
餐飲不含稅收入=462 690.03÷(1+6%)=436 500元
餐飲收入對應稅費=436 500×6%=26 190元(此處四舍五入了)
接送收入(含稅)=45 112-4587.16×(1+6%)=40 112元(此處四舍五入了)
接送收入不含稅=40 112÷(1+9%)=36 800元
接送收入對應稅費=36 800×9%=3 312元
餐飲+接送稅費合計=26 190+3 312=29 502元
由此得出貸方所有需要用到的金額~過程展示較為詳細,辛苦耐心閱讀。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祝您工作順利。